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因保单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保单生效前未愈疾病、视力矫正、变性手术、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牙齿美白矫形保健修复、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住院医疗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